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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车出事,赠者担责?
发表时间:2012-11-13 浏览次数:427

案情:

李某有一辆旧汽车放置在自家车库没有使用。今年6月,李某的朋友陈某看到该旧车,便开口向李某要了该车,李某也爽快地答应让陈某将车开走,未附任何条件。后陈某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导致与骑摩托车的赵某相撞。事后,赵某向陈某索要赔偿,陈某辩称此车是李某给他的,应由李某赔偿损失。后赵某便将李某、陈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李某对此并不知情。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李某不担责。

评析:

赠与人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赠与给陈某的汽车虽有瑕疵,但李某并非故意不告诉陈某,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李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赠与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了赠与财产的毁损或者灭失,且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赠与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的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没有达到一个疏忽的人所能达到的注意程度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合同法规定表明,在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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