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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47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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