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其它合同纠纷 >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 担保人免责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 担保人免责
发表时间:2012-02-17 浏览次数:145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于是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过担保保证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查,2010年3月,借款人宫某向朋友李某借款20000元,借期3个月,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由王某在借条上签名表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6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宫某未归还借款,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借款人宫某之间的借款的借款合同有效,但李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王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担保人免责”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