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14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卖合同当中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和争议问题。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应该尽可能的保留证据,单纯是持有发票会,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交付货物、交付货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

因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能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2,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3,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