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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l)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松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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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主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诉讼相比,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凡是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l)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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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公正面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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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争议?
所谓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请求的法律事实。 合同关系的实质是,通过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资源配置。而在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中,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对称的。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旦义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势必在所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都无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他们对于引发相互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容易酿成合同争议。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会导致当事人对于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事实的解释互不一致。总之,有合同活动,就会有合同争议。丝毫不产生合同争议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存在的。 合同争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争议发生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之中。如果某一争议虽然与合同有关系,但不是发生于上述过程之中,就不构成合同争议。 (2)合同争议的主体双方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此类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合同争议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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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关于合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含义的理解和探讨;有人则主张:合同解释,不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由此可见,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释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1)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为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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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2000年1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我们公司被另一家网络公司兼并,兼并后我没有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为新公司工作,今年4月新公司把我开除,而且没支付任何的离职费,他们说因为我只和原来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这样说对吗? 律师回答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公司之间的兼并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您来信提到的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来信中未详细说明你原来所在的网络公司被兼并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原来的公司被兼并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一种,由于你在原来公司被兼并后仍然继续为新公司工作,因此新公司应当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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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当事人违反下列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①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②承租人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的;④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⑤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的;⑥出租人擅自调整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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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私房出租还能买卖或抵押吗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出租的房屋是可以买卖或抵押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售已出租房屋的。 (2)出租的房屋依法抵押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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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城市私房买卖应办什么手续?
卖方须持房屋证明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持单位或街道出具的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纳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房屋买卖才有法律效力。如买卖的私房系其他人的共有房产,在办理买卖手续时,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并且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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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全装修房,在购买全装修房时签订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一般而言,签订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专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签订全装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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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预售合同中价款的约定与支付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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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支付的约定不明有时候会给购房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如何对预付款的支付加以约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关键是要把握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几个阶段: 1.预售合同的签订之日; 2.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 3.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的“大产证”之日; 4.新建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日,房产商将房屋可以交付购房者使用。 5.办理“小产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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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几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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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登记的法律意义何在
产租赁市场的一种手段。所以说,租赁登记是有着重要法律意义的。 虽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法规里规定租赁须办理登记,但实际上大部分的租赁活动当事人并没有去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一个未办理租赁登记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在审理时,就很难对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完全处罚,守约一方也很难获得全部违约金,因为合同本身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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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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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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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离婚不离家”合法吗?
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凭证,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应当再在一起同居。然而,有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然同居,共同生活,这是非法的。正确的作法是双方分开,互不承担共同生活的义务。如果离婚后双方觉得应当破镜重圆,那么应当办理复婚登记,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 “离婚不离家”最好签订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律师王飚尘认为,“离婚不离家”并非处理婚姻问题的明智选择,如果光是因为情感依赖等主观原因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从他们处理的经验来看,原本有情感诉求的那方往往还会受到更大的情感伤害。 除了感情上的伤害,“离婚不离家”还隐藏着很多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仍旧在一起生活,他们以为“反正还得住在一起,不用事事计算得那么清楚”。不仅原本的共有财产没有合理分割好,而且在后来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些大宗财产也没有理清关系,发生矛盾就会牵扯不清。 另外,共同居住的房子要还房贷,如果离婚后只有一方出资还贷,而且能提供证明,将来分割房子时,这部分利益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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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补充内容: 不同的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各劳动争议事项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应区别界定劳动争议之日: (一)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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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分房纠纷是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的纠纷,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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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与其内部职工在发或扣奖金问题上,双方是不平等的(是单位领导根据内部规 定和职权作出的行为),所以这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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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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