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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5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的企业登记管理,维护开发区的经济秩序,促进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发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简称开发区工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含许可证)的外,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开发区工商机构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1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签字前,向开发区工商机构申请名称登记。

开发区企业名称应按国家规定的核准权限报批。

第六条 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组建负责人或投资者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审批文件;

(三)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

(四)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五)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任职文件;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三)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明;

(四)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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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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