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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75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

发布文号: 琼工商办字[2006]9号

各直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全省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营业执照和 

登记表格。 

二、设立公司与申办行政许可项目的程序,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琼府[2005]6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设立登记时,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注明实收资本为\"0\"(提交验资报告的,如实注明实收资本)。第一期出资可凭银行存款证明和进帐单到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四、第一次年检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 

五、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仍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其余部分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缴足。 

(二)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有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六、经营范围 

(一)在经营范围中,必须按行业类别标明具体的经营项目,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一律标明\"凭许可证经营\"字样。 

(二)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应当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按\"三定\"方案要求,海口局、三亚局的分局没有登记注册的职能。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由同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四)企业名称冠\"海南\"字样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并经省局核准名称后,可以在各直属局注册登记。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后,方可注册登记。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并一次性存入全部出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凭验资报告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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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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