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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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公司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关联法规: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现任公司;
(五)冠省名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公司;
(七)有省直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冠省名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八)自然人设立的生产经营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公司;
(四)市区范围内其他投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达到冠市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地区行政公署授权投资的公司;
(二)地区行政公署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地直单位、本地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或其分流人员参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达到冠地区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在核准名称的保留期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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