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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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文件,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将意见于2001年1月8日之前邮至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6号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意见箱”(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且近三年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及有较大发展潜力。
(二)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预期。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八)公司上市以来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及近三年修改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有关决议不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做到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由股东单位占用的情况,或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 公司管理层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一) 公司近三年信息披露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发行a股的条件
第三章 发行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六条 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七条 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尽职调查,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主承销商应列表申报进行核查的内容和结论。
第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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