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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38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关达证交所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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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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