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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56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交易。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购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1、购买了房改房,又换购换租公有住房的; 

2、购买了房改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3、已将房改房实行抵押贷款的。 

三、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房改办审批,经批准后,由房改办发给房改房上市交易证明书,方可上市进行交易,并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凭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律进入“梅州市房改房交易服务部”进行交易。 

具体交易程序按“房改房交易服务部”的规定办理。 

五、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可以进行交换和赠与。六、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者,产权人应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职工出售的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七、凡进行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都必须把梯间和公共分摊面积一并出售。公共分摊面积的出售收入,全部归产权单位所有。 

八、房改房上市交易,在同等的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如原产权单位不购买时,方可向外出售。 

九、房改房交易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按规定归产权单位的资金(包括梯间和公共分摊面积的 

出售收入)必须全额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十、房改房上市交易出售收入产权人与产权单位分配计算公式(另见附件)。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梅州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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