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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要求,根据《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和出租。 

第五条职工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转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栽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违反房改>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 

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条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房、租赁享受政府优惠>策的住房。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房改房上市交易,须先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改房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报告; 

2、职工优惠购房审批表(合同书); 

3、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产权人身份证或记籍证明; 

5、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权人同意上市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市和县级房改部门要根据个人住房档案,对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不同意上市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职工持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自收到交易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与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办完上市交易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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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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