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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
发表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342

虽然房屋产权证书上有时登记的只是夫妻一方,但由于该房屋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财产归夫妻共有,其中一方未与对方协商私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就要看购买方是否知道买房者已婚和征求妻子同意。如果确实不知道,则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但是,有些人认为买卖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吗?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房屋买卖未得到夫妻中一方同意,而且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可分物,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既然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民通意见89条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房屋购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是有处分权的,并且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是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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