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业结构的历史基础和经济超常规发展,以及政策的优惠和倾斜,房地产业成为了海南经济特区三大基础产业之首和经济的龙头与支柱,也是吸引岛外资金的主要渠道,加之海南房地产市场发展快,交易方式灵活,市场经济成份占压倒优势,竞争激烈,行情变化快,因此出现了不少“一房两买”的纠纷,甚至还有“一房数买”的情况。如果因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就认定合同尚未成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显然于法不平,于理不公。还有,在期房预售或转售在先,抵押行为在后的纠纷案件中,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角度来考察,期房预售和转售是一种滚动式投资和开放式经营,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一种发展房地产业的有效经济手段和运作方式,它对于分散投资风险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对于弥补房地产业投资多、风险周期长、回收慢的缺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期房预售和转售合同的订立均在房屋竣工之前,完整的房屋产权尚未形成,盖房者都未获得房产证,不可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发展商一旦获取房产证后便背着购房者与金融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贷款,因未能还贷,金融部门便起诉查封房屋,法院最后以物权优于债权判决抵押行为有效,预售或转售行为无效。这样的判决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对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所有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登记程序进行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实践上的再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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