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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避税手段
发表时间:2012-03-24 浏览次数:450
1、用先签合同交定金后过户进行房产避税

按目前的房产税收政策对一些未满一定年限的房产不享受优惠税率,所以就有双方先签合同准备过几年后再过户,虽然这是为规避税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协议。仅交定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定金条款的约定,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这种以避税方式购买房屋的市场风险很大。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并没有转移。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房价上涨时,卖方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这对买方来说是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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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89条

2、先公证后过户来房产避税

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房产律师提示

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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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

3、假赠与真买卖房产避税

   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该赠与协议已经做了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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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双方未签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完成交付购房款,及约定必要的过户条件,因为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人就可以拒绝交付或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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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

4、将购房款拆成装修款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价避税

《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张小姐和李小姐以房屋装修款为名,做低房价款,企图少缴税收,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双方也应该按照房屋总价款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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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无效的,此类案件因本身手段的非法性,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在之前应该对由谁支付哪些税费应该有个详细的了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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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

5、夫妻假离婚避税

离婚是自由的,一旦以合法的手续结束婚姻关系,就只能再通过《婚姻法》规定的手续进行复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就不可能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假离婚的夫妻有可能变成真离婚,这是一方的利益可能严重受损。

房产律师提示

因为是假离婚,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的分割不会作过多考虑。一旦事后出现一方为了私利而拒绝复婚的话,另一方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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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6、用阴阳合同做低房价避税

甲乙双方之间补充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因此双方仍应按照房屋全价的价格进行交易。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在偷逃税行为中,采取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做低价款的数量最多,如果买方坚持以低价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采取阴阳合同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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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

7、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避税

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率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将一幢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交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不过,遗产税开征工作也并不简单,单是遗产数额的评定对征管部门就是一个考验。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得在全国完善实施金融实名制,杜绝隐瞒财产的可能性;另外,由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所以要设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解决了财产评估问题,接踵而来的是应付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在一些国家里,用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其实并不能避税。按照这些国家的做法,遗产税实施后,国家将会对个人房产进行调查,如果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子女的房产就属于赠与,要交赠与税,赠与税与遗产税一般是同时开征的,而且赠与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差得不会太多。由于提前分割财产是“富人”们逃避遗产税的惯用手法之一,因此,所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要先制定与完善“赠与税”。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赠与税。

房产律师

有些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因为考虑将来征收遗产税,或者考虑婚姻的问题,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房产证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以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是说,如果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在孩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父母想出手这套房屋必须是为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出售,否则无权再出售这套房子,因此,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成年人应该考虑清楚。

如果只以未成年人自己的名义购房,因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银行不会放贷,只能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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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8条

8、典当抵押避税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或典当合同,将房屋抵押(典当)给买家,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卖家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买家所有。抵押(回赎)期过后,只要卖家不履行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偿还买家的费用,买家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卖家就省下营业税,只要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即可。

二手房律师提示

这种交易方式实质上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蕴涵巨大风险。在抵押、典当期间,卖方反悔,不想卖了,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将钱退还给买家就可以收回房子,买方显然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此外,抵押(典当)也不存在按揭一说,买方需要一次性交足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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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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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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