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买卖 > 因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
因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77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潘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原告(反诉被告)任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潘xx、任xx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牛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被告高x(反诉原告),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xx宿舍。(潘x、高x系夫妻关系,潘xx、任xx、潘x系父、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xx、任xx诉称,二原告系二被告父母,200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楼房转户协议,内容“2004年3月购买某小区某号楼某室,面积平方米楼房一套,共计人民币元,原告交付62030元。其中60000元为二被告向其三伯父潘某某所借,还款由二被告还。4年来,被告未还一分钱,因潘某某急用钱,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连本带息还给潘某某65000元。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完全由原告方购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完全同意。”原告要求确认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归原告所有。

被告高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楼房转户协议》,理由是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平。

[审理结果] 一审过程中,经高某申请,章丘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245110元。章丘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楼房转户协议。

潘某某、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系因家庭财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涉案房屋系潘某与高某夫妻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归其夫妻所有。其父母虽然称为他们偿还了债务,但是涉案的房屋的市值远远超过了该债务。符合现实公平的构成要件,因此两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因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