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一[1994]9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两个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确 保汇缴,代售、代扣、印花税收人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及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更换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1994年度仍继续使用,待1995年1月1日起更换有地方税务局印章的新许可证。新的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印花税代扣专用章1994年仍延续使用,待1995年1月1日起更换新章(式样见附件),其专用章直径为2.5厘米,字体为仿宋体\'口口口口口\'为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名称或简称。\'×××××\'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代扣专用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抓紧时间自行刻制。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做好以上\'两证一章\'更换的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实 使用\'两证一章\'的单位户数,并造册登记,确保1995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证章。\'两证一章\'的使用和管理仍按原文件执行。在使用\'两证一章\'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确保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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