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哈尔滨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工程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它营业帐簿由上述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自行贴花完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投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薄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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