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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2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财税[2007]84号颁布时间:2007-5-3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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