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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相关规定购买经适房5年不准交易征市民意见
发表时间:2012-03-08 浏览次数:507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单套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其中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单套面积60平方米左右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将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尽量方便其工作生活。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售价不得超过公示“基准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由物价与房产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实行明码标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注明的费用。经济适用房同时还将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超过核准面积不享受优惠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合肥市区居民户口;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供应对象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该市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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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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