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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意了:审计结果将接受再次判定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17

■本报记者赵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原条例执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新条例增加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进行审计。此次条例的整改,也是审计机关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而进行的,并且明确了审计范围。”北京律协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军向《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

王军表示,去年4月份开始的“小金库”调查,查出巨额的违法资金,国家也觉得有必要通过加强审计来加以控制。

新条例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要跟踪审计的内容。以往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也就是钱花完了才进行审计,这样往往是“事后诸葛亮”。

“最近两三年,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希望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住漏洞。成功的案例包括对汶川地震救灾资金、恢复重建资金的跟踪审计,以及京沪高铁资金的跟踪审计。”王军说。

“不仅政府全资的项目要进行审计,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业内人士表示。

但近年来,很多企业成分都很复杂,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也不完全是国资,但为了国有资金的安全,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

“温家宝总理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责也是显而易见。新条例也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进行监督。”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何亚峰告诉记者。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需协商公布

记者翻阅新条例时,发现新条例虽然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扩大公布了审计结果的范围,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国有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很多都是国家政府部门,例如中国建筑[4.28 0.00%]等,是建设部、国资委等主管的。协商,也是为了避免和政府部门的冲突。”王军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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