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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七年了。从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进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尚未解决的一些税收征管老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承担的法律职能与其实际地位不相匹配。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承担了程序法的功能,又有实体法的功能。因此,我们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作适当删减,在税收管理程序方面尽量规定明确,不留盲区;同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及其他单行税收法律,使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税收执法刚性不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强制性条款刚性不强,赋予权力不够,税务部门执法手段较为软弱。从目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除加收滞纳金、罚款外,只能提请司法部门行使刑事查处权,工商部门行使吊销营业执照权,金融部门行使扣款权、冻结存款权等。因此,我们建议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赋予税务稽查一定的侦察权;必要时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支懂税法、精财会的税务警察队伍,可对特定对象搜查住所、限制人身自由,使税务执法有坚强的后盾,从组织上保证对违法行为有足够的震慑力。

3、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制度尚不健全。新法规定了纳税人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但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人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如何保管没有进行相应规范,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我们建议新《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

4、关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如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迅猛发展,凭借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高收入及高工薪的人会越来越多,对这类纳税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强制措施,税收收入将大量流失,税法的公平性也无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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