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14

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不仅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而且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今年5月1日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既牵动了百万税务干部的心,也倍受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为了帮助大家尽快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下面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对新《税收征管法》的总体概括和理解。

1.“第一次” 突破的新内容

(1)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第一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具有前瞻性。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实现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2)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国家第一次用法律条文对推广应用税控装置作了规定。一方面,为推行税控装置,强化税收管理,堵塞漏洞,落实税源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明确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3)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次突破了行政处罚法2年的时限,符合税收的实际情况。

(4)在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进行了修改补充,第一次改为与《刑法》一致。此外,也与《刑法》衔接,提高了处罚下限。

(5)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可以无限期追征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6)第一次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提出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制度,以及第一次明确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的情况。

(7)第一次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执照。

2.在五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