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2)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
累进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比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3.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中:
(1)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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