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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92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收入、支出以及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均按税法规定计算;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但免税项目所得(或亏损)包含于应纳税所得额中。

将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性活动或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各项扣除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都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而老税法公式中,仅明确了将“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从收入总额中减掉。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纯洁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是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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