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收益或所得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是以收入者的居住地或纳税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收入的来源地为依据,即只能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一般包括4个方面: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由于国际经济活动比较复杂,不同性质的所得依照什么标准确定其来源地,各国有不同规定。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营业所得,也称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指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是指包括生产、采购、服务等一系列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经济活动的所得或利润。
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标准: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换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销售合同签订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并不是对非居民的任何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都征税,而是对部分所得征税。
(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投资所得,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或消极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采用预提方式征税,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这些款项时,由义务从中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在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
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对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投资所得,预提所得税。
(三)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劳务所得包括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一般的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活动产生的收入。
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由于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等,如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以及其他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活动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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