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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国际税收竞争消极功能的对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92

根据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征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国际税收竞争分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竞争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

(1)发达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的报告中指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由于发达国家背负社会保障的沉重负担,所以必须有坚挺、稳定的税基和税收收入的保障,因此,包括像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内的多数发达国家不愿意降低税率,所以,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在对双重征税的消除等措施上;

(2)发展中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令中国内外资两税合并掣肘的就是周边邻国标榜一定要比合并后的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起步较晚,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经济前行过程中的社会福利的包袱,但是,经济的起飞需要大量跨国资本的注入,所以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则主要通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实施,包括较低的名义和实际所得税率、税收减免、宽松的费用扣除等措施,其中以低税率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竞争是发展中国家间税收竞争的标识。

(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与关注。以1997年欧盟的《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和1998年以来,oecd 发布的包括《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的报告以及《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4年进展报告》等一系列报告为代表,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和国际税收征管上的尖税的利益冲突。最近的报告中还体现出了oecd论证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新的理论支点 ——洗钱和避税。

综上所述,任何只从一个方面看待国际税收竞争都是不全面的。否认税收竞争的存在,提倡绝对的国家税收主权在全球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背景下是不现实的,在现代国际法的背景下,几乎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应正视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存在。另外一方面,只单边鼓吹国际税收竞争有害论,主要还是从多数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对于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有权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是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体现。只不过这种主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其他第三国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制,不能形成不正当税收竞争。因此,我们应全面、客观的看待国际税收竞争的两面性,以期发挥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抑制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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