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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指南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35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我省积极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出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国际领域的经济活动,溶入世界经济之中。由于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依循的原则、实施范围和具体征税规定不同,当企业到境外投资和个人到境外从事劳务时,会遇到是否成为该国的纳税人?其所得如何征税?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回国后如何抵免等问题?当涉及到这些问题时,就需要具体适用两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了帮助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掌握国际税收协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下将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理作一简单介绍。

何为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对同一纳税人基于同一项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税,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其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外开始进行缔结综合税收协定的谈判工作。1983年9月6日,我国同日本国签署了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止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税收主权,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于哪些人、哪些税种;划分对各类所得课税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取消税收无差别待遇的问题和各国政府间相互配合以减少国际间的逃避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人?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签订协定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不是居民的人不得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省内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经商,是否要纳税?如果省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其营业利润要在国外纳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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