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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款征收与缴纳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06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有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时,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者其他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7)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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