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税收征收方式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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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从2005年6月1日起,实行税务、交警、农信社三方联网办理车辆缴税和年审的方式。
一、纳税人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或复印件到全市农信社任何一个营业网点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核定征收的车辆营运税收。农信社代收上述税收的时间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工作日。
二、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先到所属镇(区)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未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基本资料登记或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一年以上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
三、我市车辆实行先完税后年审的办法,已完税和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可直接到交警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税收的,地税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五、详情可向东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咨询。
(电话:0769-2887110)或浏览东莞地税网站(http://www.dgds.gov.cn)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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