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01-1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实施以来,为各级国税机关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分析税收收入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消费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以纸制表格形式上报,工作效率低,已不能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总局对信息报送方式改进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送方式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月报表、季报表(以下简称“月、季报表”)必须在excel制表系统下生成,按照市局统一设计的样表,通过税务系统的notes系统,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地址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qingdao-n/tax.
二、报送内容
(一)月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月报表(附件1)。报送范围如下:
1、卷烟: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
2、啤酒:年产量(含年设计生产能力)在4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
3、黄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
4、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
5、汽车轮胎:青岛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东轮胎有限责任、青岛华青轮胎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汽油、柴油:青岛石油化工厂。
7、小汽车:颐中(青岛)运输车辆有限公司。
(二)季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季报表(附件2)。报送范围为所有消费税纳税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业户)。
(三)由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致使月报表、季报表报送内容、范围需要调整的,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局批准,予以调整。
三、报送要求
(一)信息指标计量单位:
1、金额单位:元。
2、数量单位:
(1)烟:标准箱;
(2)啤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其他酒、酒精:吨;
(3)汽车轮胎:套;
(4)小汽车、摩托车:辆;
(5)汽油、柴油:吨
(6)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金为kg;镶嵌及其他为件?
(7)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忽略可不填报。
(二)报送的时间要求
1、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于次月8日前上报。
2、季报表的报送时间:于季末次月20日前上报。
(三)报送其他要求
1、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生产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报送信息资料时,应按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要求分别填报,相关成本、费用、应缴消费税等指标,应财务核算口径分摊填报。
2、消费税月报表、季报表所填报资料均为企业本年度累计发生数,不包含往年超、欠和调整情况。如:“应缴消费税”系指企业“应缴税金”科目当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含往年欠税金额)。“销售额”系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报送资料的各项数据不得写分节号;除利润率(可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指标外,其他数据均需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填列整数,不得保留小数。除“备注”栏外,两表各栏均须按要求填写产品名称和数据。如果某栏数据为零,则应在该栏填列阿拉伯数字“o”。
4、消费税月报表采用a4纸横向制作,消费税季报表采用a3纸横向制作。两表样表(附件1、附件2)由市局统一设计,并通过notes下发各单位使用。
5、各期月报表、季报表在采用电子上报方式报送后,各报送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打印纸制资料,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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