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二[1999]1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2.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卷烟生产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2137元以下(不含2137元)的卷烟。
四、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35%(即消费税计税价格<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时,视为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计税价格由省国税局予以核定。
五、产地市场零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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