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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15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 2002-11-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79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规: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 小汽车 消费税 红旗 财政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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