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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488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322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7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批复 江苏省 油品 消费税 转发 通知 部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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