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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287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ex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5

*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5

*

ex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5

*

87029030

10≤座≤19非柴油客车

5

5

*

87032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1

降低税率

87032230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2250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2290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2314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2315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2316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231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2334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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