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ex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5
*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5
*
ex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5
*
87029030
10≤座≤19非柴油客车
5
5
*
87032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1
降低税率
87032230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2250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2290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2314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2315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2316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231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2334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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