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4-1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715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39.84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