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对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后至2003年3月1日前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本《办法》中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应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予以价格公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总局令[2003]第5号)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及外省(市)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专销的卷烟。卷烟牌号、规格详见《地产卷烟、专销卷烟牌号、规格公示表》(附件15)。市局将根据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变化情况,定期下发文件或通过内部网站公示地产卷烟和专销卷烟的牌号、规格资料。
第三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卷烟市场分布情况,确定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区域,监督、指导基层主管国税局的信息采集选点工作;协调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税局就异地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进行跨地区相关资料传递;审核、汇总上报本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资料;拟定调整、核定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及市局选定信息采集区域的国税机关负责辖区内地产卷烟计税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地产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负责组织采集信息资料,向市局报送地产卷烟异地专销情况,便于市局协调与专销地省级国税局有关异地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审核并上报信息资料;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异地专销我市的卷烟,其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根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委托函后指定相关基层国税局选点采集。接受指定单位负责专销地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组织对专销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进行资料整理、审核并上报市局;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二) 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三) 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四)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五) 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卷烟信息采集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
(一)在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时,可按下列简写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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