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425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1 生效日期: 1993-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进[1993]86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征税时,一律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收购发票及有关凭证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行新的工商税制后,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仅在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供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本办法开具专用税票。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1993年12月3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法规:专用 使用 出口 北京市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 税务局 管理办法 缴款 货物 转发 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