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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76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2 生效日期: 2004-01-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市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消费税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市局现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如何掌握予以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掌握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

(一)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和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和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汽油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和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计划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和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二、对未列入和超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计划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未列入和超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及达到汽油、柴油征收范围标准的各种非标油品,要依法征收消费税。

三、各单位应及时对辖区内控管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排查,要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堵塞征管漏洞,强化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将排查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市局。未及时排查整改的,一经查出,市局将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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