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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96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3]153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

(二)福田区的深圳市家来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沙特专烟行、深圳市金梅烟酒专卖自选商场、罗湖区的深圳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翠鸿商场、宝安区的鑫成特专烟行等四家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二、价格采集时间要求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1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

(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和《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6个月。

(四)各主管区、分局应负责监督各信息采集点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月初用excel系统制表,并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区、分局在年内应就《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内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于对《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正确理解与执行。

四、有关区、分局要及时发现和收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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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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