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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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件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 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庆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啤酒1吨=988升
二.黄酒1吨=962升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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