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相关知识 > 保险管理 > 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问答
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问答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05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以下简称6号令)的修订。2001年底,保监会在研究总结国内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经验,借鉴发达国家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6号令,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的日渐成熟,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6号令发布时,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诞生时间不长,一些问题并未充分暴露;三是2002年以来,针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和各保监局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措施有待进一步整合。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启动了6号令的修订工作。 

问:和6号令相比,《办法》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4、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四是规范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并对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进行了规范;2、规范了结算利率的披露途径、频率等,规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3、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各月结算利率等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问答”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