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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性盾定位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366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13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双边性。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盘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步及第三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收j[提供了保障。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肪不胜防。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结了政府,对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对进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以商业作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是不容易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国政府在给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证时,就相当于为进口商进行了信用担保。进口方的信誉越高,就越容易获得出口国对它的信用担保,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与不断发展。对银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进口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国银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时,由于涉及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一般会要求出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私有化

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入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l0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太部分将由私营保险商掌握。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与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出口商是经营机构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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