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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368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所涉及的资格条件、申报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主要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至2007年1月10日。

以下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现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下列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附件: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当事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保险资金及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保险资产。

第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保险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保险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非因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对保险资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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