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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92

1)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b.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c.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d.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e.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f.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g.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h.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i.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j.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k.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l.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2)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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