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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条款(2009版)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8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险。

第三条 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和附加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旅行服务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游客”)遭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如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由于意外伤害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发生意外伤害但未达到残疾程度时发生的误工损失;

(三)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四)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五)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相关费用

(一)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

(二)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

(三)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看护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赔偿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的一至五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搜索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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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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