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43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赔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