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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可否重复投保
发表时间:2007-12-29 浏览次数:135

随着近几年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人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商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因而颇受青睐。那么,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可以重复投保、额外获利呢?

    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简单地用金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来进行赔偿,而只能采取定额给付方式。即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多少。

    现在市场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有提前给付或确诊初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疾险种即进行给付等几种情况。因而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适用上述人身险的给付原则,即使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也不按比例分摊。譬如,被保险人在两家寿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保额均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最多可以领取两家保险公司共计20万元的给付金,而不需要医疗费用收据作凭证。这里也就不涉及到重复投保、额外获利的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却很特殊,它一般分为津贴型和报销型两种,津贴型也属定额给付,但报销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在保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予以补偿。因此,即使投保多份保险,其给付都限定在实际所花费的医药费和保险金额内,并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不能因为重复保险而额外获利。在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必须认真地把握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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