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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及其特征
发表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285

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统为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又称为生命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又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前者保险期限是某一特定的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生。两全保险的两全两全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均付有理赔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年金保险则是生存保险的一种变形,它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身收入保障。

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期限较长

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家庭、子女或个人提供经济保障,消除人们心理忧虑,增加安全感。由于人的死亡和生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对这种保障也是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乃至人的一生。

投保期限的长短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与条件自行决定的。

2.使用均衡费率

人的死亡风险随着年龄的增加而相应增大,风险越大,所付的保费也就相应增多,这样老年人就会因为保费过重而放弃投保。因此,人寿保险多采用长期缴费和均衡费率的作法,也就是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内费率不变。

3.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问题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寿保险或取得几份保险单,但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总计的保险金额不高得过分。如果被保险人伤亡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4.人寿保险兼有储蓄和投资性

投保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亦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红利和储蓄收益──利息。而且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享有诸如保单抵押贷款、退保、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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