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相关知识 > 保险代理 > 委托代理的规定
委托代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4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委托代理的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